律师无罪辩护 公诉人无言以对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庭审三位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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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庭审构陷三位法轮功学员丛明、郭鸿雁、宗艳春,非法的庭审从上午九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中午十二点半结束,历时三小时。

郭鸿雁

郭鸿雁的辩护人是她的母亲马秀兰女士;宗艳春的两个律师都是沈阳当地律师;丛明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律师胡桂云女士,辩护人是他的姐姐。因为郭鸿雁是所谓的第一被告,马秀兰女士是第一辩护人。

庭审时,公诉人李魁(音)以购买手机,购买维基站宣传法轮功,起诉郭鸿雁女士,郭女士对此全部否定。

公诉人李魁以打真相电话手机4部、制作发放光碟50多张、联系购买维基站和找人教如何使用等,起诉宗艳春。两位沈阳当地律师为宗艳春做的是有罪辩护及减轻罪状的辩护。

公诉人李魁以给张雷(已经判缓刑)提供电瓶一事,起诉丛明,丛明说并不知道张雷要电瓶去做什么,维基站的事情他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参与。

胡桂云律师为丛明做了无罪辩护,当庭阐述了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无罪,她质问公诉人:你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我的当事人,谁定的法轮功是×教?有什么法律依据?我的当事人又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对她的一系列质问,公诉人自始至终都无法回答,公诉人李魁无言以对,始终都有气无力的。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

法庭内所有人都被胡桂云律师当庭所做的无罪辩护深深震撼,众家属一致称赞北京律师,对两位沈阳当地律师的表现都很不满意。庭审结束后宗艳春的家人表示很后悔请了沈阳当地的律师,还是应该请北京的律师做辩护;郭鸿雁的父母也深受震撼,说还是北京律师辩护的好。

沈阳法轮功学员丛明、郭鸿雁、宗艳春,二零一四年四月被当地警察绑架,至今已是十一个月之久。

丛明曾被中共非法判刑九年,双胞胎弟弟被非法判刑四年半,父母双亲均在迫害中悲愤离世。

遭警察绑架、抢劫、非法逮捕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丛明在回家途中,行车至所在小区后,被十多个便衣绑架到于洪公安分局。在二楼的审讯室里,警察对丛明进行了刑讯逼供。两天两夜不让睡觉,不给饭吃,有一警察打丛明的面部和脖子,还用矿泉水瓶往丛明身上泼凉水。有一自称市公安局国保的警察,四十多岁,一米七左右,对丛明暴力殴打。丛明的轿车、银行卡、现金等私人财产被非法扣押。丛明被关押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双胞胎弟弟丛亮次日到哥哥单位,也遭到绑架,被非法关押了一个月才回家。

沈河区公安分局、沈河区检察院合谋对丛明非法批捕后,还将他与法轮功学员郭鸿雁、宗艳春的所谓案件凑到一起,妄图构陷这些好人。丛明的姐姐及弟弟多次要人,这些机构不是欺瞒就是推诿,拒不放人。

被中共迫害的家破人亡

丛明,一九七八年出生,沈阳市辽中县人。于一九九六年与孪生弟弟丛亮一起开始修炼法轮功。自修炼以来,兄弟俩处处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真诚待人,宽厚善良,凡事肯吃亏忍让,孝顺父母。熟悉他们的人都说,兄弟俩都是只会默默奉献,不图索取的好人。母亲马淑芸,看到两个儿子修炼法轮大法后的变化,也于二零零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

二零零一年五月,丛明被沈阳东陵公安分局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判重刑九年。先被关押在大连瓦房店监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又被劫持到大连南关岭监狱。期间遭受酷刑折磨,戴脚镣三个多月。

二零零一年七月,弟弟丛亮在被东陵区南塔派出所警察逼迫从六楼坠下,摔成重伤,昏迷十一天,全身多处骨折。后来丛亮通过炼功,身体奇迹般恢复健康。

丛亮

面对两个儿子的遭遇,丛明的父亲承受不住这巨大的打击,常借酒消愁,在二零零二年突发心梗在悲愤中辞世。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日,丛亮又被大东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后被大东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半。

丛亮被绑架后,长安派出所警察在他家中蹲坑,将丛亮的母亲马淑芸赶出楼房,老人被迫租住在一个条件简陋的小平房里,没有取暖设备,小屋异常的寒冷。由于两个儿子身陷牢笼,老人不堪打击,卧病在床,愈加思念狱中的儿子,房东害怕老人死在租住房里,就撵老人走。马淑芸十月二十九日在迫害中含冤离世。老人出殡当天,正是沈阳市邪党人员操控大东区法院对丛亮非法开庭的日子,家人无人到庭旁听。

二零一零年,丛明九年冤狱期满,回到家中。面对双亲离世、情同手足的弟弟还在狱中遭受迫害的现状,丛明在悲痛中更加坚信自己的信仰,积极面对生活,他凭借自己的辛勤努力,为弟弟回家开创出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的环境,尽到了做哥哥的责任。二零一二年,丛明终于和弟弟团聚了。

然而兄弟俩仅仅相聚两年,又再一次遭邪党迫害。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郭鸿雁女士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自家新开业的蛋糕店,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后被劫持到沈阳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十点钟,郭鸿雁和每天一样来到自家新开业的蛋糕店,刚刚要开门进店,从一辆没有牌照的车内下来三名男子,这几个身份不明的人,要郭鸿雁上车,被拒绝,郭鸿雁说要等父母过来,这几人不由分说,直接拖拽郭鸿雁到无牌照的车上,郭鸿雁高呼“法轮大法好”。

附近的商家和行人目睹这一暴行,心里非常气愤,痛骂中共邪党人员没有人性。

郭鸿雁是一位聪慧、温柔、善良的女士,今年四十多岁,以前在沈河区经营惠利来蛋糕店。修炼法轮功多年来,她不仅获得了身心健康,人也更加神采奕奕,在日常的经营中,她童叟无欺,诚信待人,附近的单位、居民都愿意到她店里购买食品。

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郭鸿雁曾被沈河国保人员绑架并抄家。郭鸿雁的父亲和一名雇员一并被劫持到二经派出所。当晚八点,郭父被沈河国保警察要挟在两张空白搜查单上签名后回家,郭鸿雁多年的积蓄和营运资金还有大量的私人财物被抢走。当家人要求清点这些财物时,沈河国保警察竟无理拒绝,并告知家人日后看判决书。郭鸿雁被辗转非法关押在沈阳张士洗脑班、沈阳市看守所,被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郭鸿雁再次遭绑架,父母双亲身心疲惫,无力经营蛋糕店,无奈低价出兑了新开业的蛋糕店,父母双亲企盼女儿早日回家团聚。

沈阳市国保支队:02423106023、024-25850233
沈阳市国保支队队长马立新(音),电话:15904065273,办公室:024-23106005,副队长刘鑫(音)
沈阳市610:024-25842329,沈阳市“六一零”:024-23106009,队长马占良:024-23106006,董队长:024-23106002
沈阳市公安局总值班室:23105090
沈阳市监察局:024-2829190,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
市司法局:024-22822455,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沈河区国保大队张廷彦:13840229338、024-24842260
王文胜:13998131321,其它电话:024-24854965、24863509、24842019、2485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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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宇:法轮功学员李东旭、于溟、高敬群的检察官
哈尔滨法轮功学员:金龙、韩静的案卷到沈河区检察院
通辽法轮功学员:刘裕晗的案卷到沈河区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 沈河区法院 电话表
部门 姓名 房间号 办公电话 内线 手机
院部院长 李万涛 原法库县法院院长 5001 841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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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明 4017 84119995
吴连鸿 4013 84119991
张桂宏 4019 84119996
张本禄 4015 84119989
监察室主任 徐杰 4011 84119988
周全 24856788
尹龙泽 84840899
李平 24857088
张克明 3011 84119971
曾智 3009 84119951
政治处黄耀宇、审管办王克宣 4012 84119992
孙悦、佟殊 4021 84119956
郭丽 4003 84119993、84119948
监察处王端鹏、任凤茹 4006 84119955
审管办 艾岚 4001 84119953
督查室 督查室主任 陆珏澔 4002 84119518
办公室 董立军 4005 84119500
梁丰、董鹏飞 2030 84119696
孙宏图 84119888
杨悦、杜珍萍 4007 84119950
朱丽芳、纪雅光 2037 84119915
审判委员会 付* 4010 84119869
研究室 李敏 4002 84119948
民事一庭 王爱辉(内勤) 民庭调解接待室 84119855
周虹 十七法庭 84119875
刘程 十九法庭 84119873
付琼、白航 十六法庭 84119876
十三法庭 84119878、84119877
沈*宇 十法庭 13355707323
王琳琳 八法庭 15998141457
段宏宇 农民工维权中心 82721304 13284260528
民事二庭 高新 九法庭 84119879 81150527
杨真 13840192662
徐佳 四法庭 84119883 13840504602
李阳 四法庭 13842044702
刘娇 四法庭 13066562223
张博 三法庭 84119885 13840174641
民事三庭 郑绪 二十三法庭 13840170992
赵晓丹 二十二法庭 13940080346
吕艳艳 二十五法庭 84119871 15840304300
侯朝霞 十二法庭 84119698 13889299123
李雅璐 二十四法庭 13889308569
执行 冯野 1001 84119865 13840003344
周家宁 1001 15840256444
李聘 1001 13889255556
丁智超 1001 13614214032
信访 张姝(院长接待室) 2014 84119908 82251445
立案 戴玥 1025 84119966 13709831637
韩湘娜 立案大厅 84119900 13889182772
祝丹 84119861 15840088480
王晓星 13889117923
办公 刘军 2006打印复印室 84119892 15909825173
胡涛 13804981058
马娜 档案室 84119867 13940372523
杨万里 2039装订室 84119891
姜春阳 2039 84119680、84119985
王雷、寇亮 微机管理室 84119895 15940446228
高新 13898807530
少年·刑事庭 罗英娜 少年庭调解接待室 81161711
李鹏 五法庭 84119882 13066769980
于博 五法庭 13940013915
马俊 二十法庭 84119872 13079259156
李雷 七法庭 84119880 15840368770
武鑫岐 七法庭 13555788210
王杨 六法庭 84119881 13066540907
综合庭 黄名兰 二十一法庭 13386869911
陈芷睛 行政庭调解接待室 84119868 81569886
李卓月 一法庭 84119886 13591675227
研究室 研究室主任:高璇 4009 84119983
孙陶 4003 84119993
刑庭 李* 3005 84119982
赵秋勋、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魏凤玲 3007 84119946
袁霞、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仁伯 3003 84119986
黄刚、王泽明 3002 84119949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焦玉玲、刘洋、王昕婷 3006 84119981
赵公谈、刘倩 3004 84119945
民一庭 孙丽艳 3021 84119980
杨芳、张力 3025 84119979
刘小兵、王杰 3027 84119943
时鑫、王畅 3022 84119942
于跃、刘芳 3024 84119978
84119663、84119667
民二庭 刘勇 3019
祝仰宝、唐卫 3016 84119973
杨晓霞、王云娇 3023 84119977
84119661
皮晓赛、高书林 3018 84119941
民三庭 王英霞 3015 84119976
田璐 3017 84119975
贾丽秋、孙娜 3013 84119933 13514214032
周鹏 3012 84119935
贾民、陈倩 3014 84119937
民四庭 张育红 2025 84119967
曲莹、王艳辉 2023 84119987
杨丽、刘超 2021 84119970
张琦、张萌萌 2027 84119960
张晓飞、付雁 2012 84119968
迟海、仲芳雪 2010 84119922
84119670
84119825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一庭) 王伟 3107 24840296
吕文辉、王俊 3120 24842920
孙刚 3120 24842926
姬中群、姬佳林 3122 24842663
王新国 3119 24843070
刘冰菲 3119 24842986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二庭) 姜延新 3121 24840552
马江、穆宇、李愿军 3118 24843125
刘思国、路东波 3123 24842656
唐永波、谢刚 3123 24842609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三庭) 罗强 3102 24840361
王向阳、岳亮、刘丽萍 3127 24841126
诉讼服务中心(裁决庭) 潘强、王立志、徐清 3103 24840329
荀伟敏、周恒磊、贝洪波 3125 24842313
张国华、陈福军、高凌志 3126 24842112
李静 3117 24840836
速裁庭 魏晓东 2011 84119963
靳志宇、杨宁 2013 84119910
杨守晶 2008 84119866
刘丽 2004 84119959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一庭) 3110 84840908
赵龙 3111 84840887
立案二庭 1020 84119913
1022 84119899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张伯阳 2015 84119962
蔡云、刘禹 2017 84119909
周大承、行政庭:邹红黎 2005 84119911
诉讼服务中心(审监庭) 李振国 3115 84840881
朱玉泽、王莉 3108 84840890
行政庭 高虹 2009 84119965
唐玲、雍力 2007 84119912
法警队 刘建 2020 84118857
王铁勇、马云阁 2031 84119905
谭松、管仲鹏 2022 84119958
李海 24843242
诉讼服务中心窗口 84840939 收款处 8484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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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40966 导诉台 8484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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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40928 调解室 8484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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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40980 法庭 8484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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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19671、84119906、84119902、84119901、84119903、84119701、84119895、84119896、84119863、84119890、84119889、84119918、84119919、84119957、84119665、84119697、84119938、84119939、24843183、8411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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